如何准确理解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深刻内涵(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认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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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小问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。如何准确理解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深刻内涵,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认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1、 2016年10月27日,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《党内监督条例》,共8章47条。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,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,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

2、 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、约谈与函询,使“红着脸、出着汗”成为常态;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处分的多数;党纪处分过重,重大工作调整成了少数;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已经变得极少数。

3、 “四种形态”对坚持从严治党、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

4、 我们可以根据“四种形态”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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